河北省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促进条例:职业技能

河北省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促进条例

(2025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省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高质量开展,充分调动企业开展竞赛和职工参加竞赛的积极性,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职业技能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制造业为重点的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其他竞赛可以参照执行或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者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面向企业职工,立足生产岗位,解决实际问题,以技术操作、技术创新、技术创造为主要类型的竞赛活动职业技能

技术操作竞赛是围绕企业技术性强、通用性广的职业(工种),以提升规范操作能力、熟练运用能力、安全生产能力等为主要目的,以评比技术操作水平为主的竞赛职业技能

技术创新竞赛是围绕企业生产装备、基础工艺、主导产品,以生产技术革新、工艺流程改良、增加产品技术含量等为主要目的,以评比技术创新成果为主的竞赛职业技能

技术创造竞赛是围绕企业关键技术原创性开发、核心技术攻坚突破、重大技术改造升级,以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等为主要目的,以评比技术创造成果为主的竞赛职业技能

第四条 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坚持政府支持、工会牵头、部门协同、企业主体、职工参与,提高企业职工技能水平、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创新发展职业技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作为发展壮大实体经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投入保障机制,通过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竞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竞赛有序有效开展职业技能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群团组织统筹做好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开展和分类指导,协调社会各方共同推动竞赛广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与同级总工会的协同联动,共同做好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引导企业充分发挥竞赛主体作用,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参加各类竞赛活动职业技能

第五条 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企业内部竞赛和县级以上竞赛职业技能 。县级以上竞赛包括县级竞赛、市级竞赛和省级竞赛。

第六条 企业内部竞赛由企业工会会同本企业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当坚持企业自主自愿、自行决策,结合企业日常生产管理,按照生产岗位技术标准和操作能力要求常态化、实战化开展职业技能

企业内部竞赛以职工、班组、生产线、车间等为比赛单元,以月、季、年为比赛周期,以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评比和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评比等群众性活动为比赛形式,与劳动竞赛和生产绩效相结合,以赛促产、以赛促学、以赛促研职业技能

鼓励企业对内部竞赛进行科学评比评定,对成绩优秀的职工在晋升技能等级、岗位聘任、工资福利、荣誉称号等方面给予优先优待职业技能

鼓励和支持省重点特色产业集群中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制造业百强企业积极开展企业内部竞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职业技能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内部竞赛工作职业技能

第七条 县级以上竞赛由县级以上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

县级以上竞赛应当突出重点、各有侧重、统筹兼顾、分类实施,坚持企业自愿、服务发展、公平公正、开放办赛,应当发挥引领作用,带动企业广泛组织内部竞赛,激励职工积极参加各类竞赛职业技能

县级竞赛由县级总工会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重点特色产业集群中规模以上企业,依托行业龙头企业,在实际生产场景中,围绕操作规范、技术达标、生产安全,以生产一线职工为重点,主要开展技术操作竞赛活动职业技能

市级竞赛由市总工会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围绕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以生产技术骨干为重点,主要开展技术创新竞赛活动职业技能

省级竞赛由省总工会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业百强企业,围绕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以劳模工匠、高技能人才、生产技术研发人员为重点,主要开展技术创造竞赛活动职业技能

县级以上总工会除组织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竞赛类型外,可以组织其他类型竞赛职业技能 。支持和鼓励各行各业立足行业特点,围绕产业发展,组织各级各类竞赛。

组织县级以上竞赛不得影响企业、职工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职业技能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对接做好上级总工会组织开展的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职业技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职业学校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支持职业学校有序组织学生到本行政区域内对口行业企业开展定点定期实习实训,并参加企业内部竞赛和县级以上竞赛职业技能 。对竞赛中表现优秀的学生,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在继续教育、优先就业方面给予支持。

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产学研用贯通职业技能 。鼓励企业通过名师带徒、技能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技术交流等形式,开放式培训高技能人才。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开展竞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职业技能 。支持企业构建创新联合体,组织内部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与省科技特派团、省市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等有关专家开展生产技术联合攻关,与央企大国工匠、国家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等有关专家开展跨区域跨行业企业科技协同创新。对竞赛中产生的先进生产工艺、先进技术操作法和优秀技术创新创造成果等定期开展交流展示和学习推广活动,促进成果转化,推动研发、制造、应用贯通。

第十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联合同级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组织企业青年、妇女、残疾人等职工群体开展特色竞赛活动职业技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竞赛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本级竞赛进行评审职业技能 。评审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评审过程和结果应当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省总工会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由高技能人才、劳模工匠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家等构成的评委专家库,满足不同类型竞赛评审需要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对省级竞赛获奖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或者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建立健全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岗位互相贯通的长效机制职业技能

省教育主管部门对省级竞赛获奖职工,符合条件的,在申报继续教育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优先推荐到职业学校兼任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落实相关待遇职业技能

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将竞赛技术创新创造优秀成果纳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技术发明奖评选范围职业技能 。支持和鼓励企业将职工技术创新纳入企业科技创新体系,将符合条件的职工技术创新费用纳入研发费用范围,享受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完善竞赛技术创新创造成果权威性评价、竞争性评价和成果转化竞价机制,支持和指导企业对竞赛选手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依法确定知识产权归属并给予利益分配。

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可以优先推荐省级竞赛获奖职工及其所在企业参评国家和省级个人或者集体荣誉称号职业技能

省总工会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市级技术创新竞赛获奖成果和省级技术创造竞赛获奖成果予以奖励并推荐参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技术发明奖等职业技能 。优先将省级竞赛获奖职工列为大国工匠、河北工匠培育对象,有计划、分批次安排到国家或者省重点职业学校、行业龙头企业学习培训。支持获奖职工所在企业建立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已经建立的,可以使用工会经费给予支持,促进提档升级。对企业内部竞赛成效突出的企业,支持开展生产技术骨干专题培训。建立获奖职工所在企业清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持续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省总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吸引省外高技能人才来河北参赛机制,鼓励优秀技能人才留在河北、服务河北,并落实相关人才政策职业技能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事权,结合实际制定促进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开展的支持保障政策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对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的宣传,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竞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竞赛不得增加企业负担,所需经费由同级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职业技能

县级以上总工会竞赛经费使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职业技能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职业技能

第十九条 参赛选手违反竞赛规则,或者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竞赛秩序等情形的,终止其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取消已经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并追回物质奖励职业技能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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