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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就业的优惠政策 对到我省艰苦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艰苦地区;如以后因工作变动到其他地区的,其他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到我省艰苦地区和县以下农村第一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从工作第二个月起高定一挡职务工资的基础上,按本职务工资档差向上浮动一挡作为岗位津贴;连续工作每满三年且考核合格后,可再继续向上浮动一挡作为岗位津贴。离开艰苦地区后,所享受的浮动岗位津贴不予保留。 毕业后自愿到我省艰苦地区工作,服务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省级财政承担主要部分,用人单位所在市、县财政适当分担的原则代为偿还。 为缓解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矛盾,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中央编办争取周转编制,争取到的周转编制要全部用于基层招录到乡镇、街道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中,空出的中小学教师编制,应主要用于接收具备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
文章来源:安徽省委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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