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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未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完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使未聘人员的管理和待遇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前离岗 本院党政管理人员、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批准可以办理提前离岗手续。其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即:满35周年,按90%计;工作满30周年不满35周年按85%计发;满20周年,不满30周年,按80%计发。各类社会基本保险费和公积金按原标准扣交。此类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履行退休手续。 二、因病退休 按目前国家政策规定,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因伤因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费除按上述条款规定办理外,其中,工作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各类社会基本保险费和公积金按原标准扣交。 三、因伤病退职 按目前国家政策规定,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办理退职手续。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院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四、待聘 落聘且又不能提前离岗、因病退休及退职的教职工,则为待聘人员。 1、待聘人员是学院正式教、职工的一部分,享有正式教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 2、待聘人员自待聘的下月起按以下生活待遇发放(财政部分):○1第1-6个月,不享受误餐补贴;○2第7-12个月,不享受误餐补贴和职务 (岗位)补贴;○3第13-24个月,不享受误餐补贴、职务(岗位)补贴和30%津贴;○4从第25个月起,按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费发放,公积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均按原标准扣交。 3、待聘人员不参加学期及年度考核。 4、待聘人员在试用期享受同岗位、同职务人员工资待遇。 五、待聘人员的转岗 1.转岗的基本要求 院内各用人部门(单位)在补充人员(有岗位空缺)时,应首先在符合该岗位条件的待聘人员中选聘。待聘人员正式聘用前允许试用,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 2、转岗程序 (1) 本人提出申请,用人部门(单位)签署意见。 (2) 人事处审核并提交领导小组决定。 六、待聘人员管理 1、学院成立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待聘人员必须在落聘之日起的10日内到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到、登记、办理人事、组织关系转移等手续,逾期15日不报到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待聘人员应创造条件积极主动在院内外联系新的工作单位,院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他们推荐新的工作岗位。 3、待聘人员须经常与人才交流中心联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拒绝临时性工作安排或其它工作安排。对不服从安排、拒绝承担临时性工作或拒不上岗者,每次待聘待遇降低一档,按自动离职处理直至辞退。 4、待聘人员经批准可以辞职,也可以调出。 5、鼓励待聘人员走向社会自谋职业,但必须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院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 其他 1、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2、待聘人员的管理和聘用(任)过程中的争议由院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定。 3、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政策相悖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4、本办法解释权在院组织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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