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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生育费用问题的暂行规定
【来源】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05-3-31 10:12:18  

院各系、部、处、室:
    鉴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未纳入女职工生育费用等问题,为了关心女职工切身利益,参考其他院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三月二十八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对我院正式在编且符合育龄条件的女职工其相关费用作如下规定:
    1、女职工生育费用,顺产在2800元之内予以报销;剖腹产在3800元之内予以报销,超额部分自理。
    2、女职工生育双胞胎的费用,按规定报销后,另外可补助400元。
    3、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规定可报销一次。
    4、女职工门诊妇检、孕期检查、产前检查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5、凡报销医疗费用者,必须附有电脑费用清单(明细表)、出院小结等,否则不予报销。
    本规定即日起实施。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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