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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学生处、各系:
经院党委研究决定,对我院学籍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在校期间重修课程累计达到五门的学生,做跟班试读处理。
二、 在校期间重修课程累计达到七门的学生,做留级处理。
三、 学生旷考、作弊的课程以零分处理,若该学生在校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给予一次重修的机会,重修时间为最后一学期。
四、 以安大交通分校招生的学生学籍按《安徽大学学生守则》及补充规定管理;以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的学生学籍按《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守则》及补充规定管理。
五、 无故旷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本补充规定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执行。
二O O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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