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正文内容
机关公务接待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04-12-17 16:00:55  

     为加强接待工作的管理,控制经费开支,反对奢侈浪费,坚决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不正之风,根据皖纪发(2003)15号和皖交纪(20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接待对象

1、  上级领导机关来我院检查工作的领导和随行人员;

2、  兄弟院校以及协作单位来我院考察或联系业务人员;

3、  本省各市交通系统来我院洽谈业务人员;

4、  本地政府机关及其他来我院公务,却需接待人员。

二、接待标准

1、  厅级领导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含陪餐人员)

2、  处级领导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含陪餐人员)

3、  科级干部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含陪餐人员)

4、  其他人员需公务接待的实行工作餐制度,每份20元;

5、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一般1—2人,确因需要最多不超过3人。招待一般人员不陪餐。

6、  公务接待原则饮用本省生产的酒水,酒水费用按接待标准的三分之一掌握。

三、招待审批

      学院接待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各部门来人确需招待的,必须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报主管公务接待的院领导审批后,交院办统一安排。

四、接待管理

1、  实行实名登记。公务就餐一律实名登记。接待部门要如实填写主要来客姓名、职务、随行人员及主陪人员姓名和人数。

2、  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公务招待一律定点进行。凡定点以外的同城餐饮发票一律不准报销,特殊情况需经院主要领导批准。

3、  实行“三单合一”报销制度。公务招待地餐饮费用在报销入帐时,其会计评证必须做到公务招待(就餐)呈批单、原始菜单和正式餐饮发
      票 三张单据齐全。对违反“三单合一”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4、  定期公布,加强监督。要将公务招待费支出情况每季度在公告栏中公布一次,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公布内容应包括公务接待费
       支出总额、接待来客的批次和人数、同比上升或下降的数额及原因。

五、其他

1、  学院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和经费承包部门业务招待费用自理。

2、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招待标准,事先不按程序或擅自提高招待标准的,办公室将不予结帐。

3、  在接待中,不得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4、  院工作人员在工作日的中午,禁止饮酒,特殊情况需经院领导批准。

5、  院办企业、经济独立核算的部门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由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03年10月9日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太湖路19号 邮编:230051 电话:(0551)3416906(办) 3417215(教) 3417144(学)
版权所有: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copyright@2004 anhui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