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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国家[1999]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定我院印鉴的使用与管理,特定以下规定:
一、 学院的这种印鉴的规格和尺寸均按国家发[1999]25号文件的标准执行。学院以及 各部门印鉴的制作、起用、作废、销毁由学院办公室按统一法定手续办理。学院 各部门的印鉴由学院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
二、 学院印鉴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学院所发的正式文件,按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后用印 2、 各种合同、协议及代表学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资料,须由学院法人代表签字用印。 3、 各类报表、计划以及其他业务性的文件资料,须由分管院领导签字用印。 4、 介绍信、证明信类型文件资料,属部门工作性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代表学校院的, 由分管领导签字用印。 5、 教职工学习、培训、考研等有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的,由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分 管领导签字用印。 6、 学生资料以及各种推荐表和证明类的文件,由其主管部门用印。确需加盖学院的公章 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用印。
三、 办理盖章手续时,除原文有领导签字的直接用印外,需填写印鉴使用登记表。
四、 各部门印鉴由各其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安排使用。
五、 学院及各部门印鉴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用印登记,经办签字。严禁私自用印。
六、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O O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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